主动披露好处多
进出口企业负责人
企业进出口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主动告知海关,“坦白”可 “从宽”处理?
新瑞恒道大咖专家
可以!运用主动披露制度主动纠错,经海关判定,可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不予处罚。部分行为更放宽至发生两年以内。
分
析
企业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经营环节领域庞杂,总会或多或少触及到红线边缘,产生诸如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生产经营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一旦发生这些问题怎么办?
不用怕!企业通过自查自纠,利用主动披露政策,经海关认定后,可以享受下面五大利好:
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减免滞纳金
从轻减轻处罚
不予处罚
不影响管理措施
主动披露制度红利加码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新公告进一步提升主动披露制度的含金量,让企业享受更多政策带来的红利。
六大含金量
企业违规容错范围更广
“适用范围”大幅扩大
1
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新增了涉及检验、影响海关统计、影响监管秩序、加工贸易及部分轻微程序性违规等,范围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违规类型:
主要变化 |
新公告 |
54号公告 |
涉税违规 →违规 |
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新增影响 出口退税管理 |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 1.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且可能多退税款占应退税款的30%以下,或者可能多退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无 |
新增影响检验业务 |
企业、单位违反海关检验检疫业务规定的行为,且能够及时办理海关手续,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但涉及检疫类事项,以及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
无 |
新增6项涉及检验领域业务 |
||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 |
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 |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
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与实际不符。 |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未进行合理审查或工作疏忽导致骗取证单。 |
更多时间发现违规行为
“时限要求”再次放宽
2
鉴于经营规模、部门协调、单证梳理等实际因素,企业开展大范围、全面的自查通常耗费大量时间,此次新公告将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时限要求放宽至“两年以内”,与《行政处罚法》追溯时效一般规定保持一致。
主要变化 |
新公告 |
54号公告 |
主动披露时限一年→两年 |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适用期限延长 |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同时废止。 |
主动纠错成本更低
“量罚尺度”更加合理
3
此次新增影响海关统计、新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新增影响程序性违规不予处罚情形等相关条款,使得量罚尺度更为科学合理,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的意愿。
主要变化 |
新公告 |
新增影响海关统计 不予处罚情形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新增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 不予处罚情形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
新增影响程序性违规 不予处罚情形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税款征收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 |
贴合实际减轻合规压力
“生产实际”更受重视
4
加工贸易企业随着工艺的改进,可能存在因单耗不符未能及时处置而产生剩余料件等情况,此次在注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站在便企利企惠企的角度,紧密贴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明确相关不予处罚情形。
主要变化 |
新公告 |
新增影响加工贸易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 |
企业以诚信换红利
“享惠措施” 持续优化
5
对于涉税违规行为,新公告规定 “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相较 54 号公告,取消了“不予行政处罚” 的先决条件,这也与海关实施的 “信用管理” 机制深度融合,鉴于企业主动合规的态度,释放更多以诚信换红利的机会。
主要变化 |
新公告 |
54号公告 |
优化减免 滞纳金情形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
融合信用 管理机制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
规定内红利多次享受
“宽严相济”更为科学
6
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并为同一行为增加时间限定,即“一年内(连续12个月)”,避免同类违规一犯再犯。进一步优化特许权使用费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条件,使得主动披露于企业而言不再是有且仅有一次的宽大机会。
主要变化 |
新公告 |
54号公告 |
明确“同一”定义以及适用条件 |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指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一年内(连续12个月)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
划重点!
ATTENTION
企业享受红利的前提
必须拥有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及操作流程
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违规行为
全面提升合规能力
内外兼修是关键!
苦练内功
01
完善企业内部合规体系
持续建立及完善内部合规体系建设,坚定地抛弃以往“发生风险-应对风险”的模式,秉持“合规前置”的理念,适时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
02
提升从业人员合规意识
加强相关人员主动披露知识培训,增加主动披露相关的政策宣讲和合规系列培训,增强整体的合规意识。
03
开展广泛合规性审查
针对海关重点关注的涉税、涉检和涉证项目,定期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合规性评估,包括主要产品的归类、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申报、许可证件等。
提升外功
01
建设主动披露流程
打造企业主动披露流程,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从定性和定量等多方面进行评估,根据主动披露新规开展评估,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利用窗口期时间进行主动披露,从而最大限度获得政策红利。
02
与海关保持良好沟通
企业与海关之间建立实时和高效的沟通机制,了解海关接受主动披露的具体窗口部门(例如稽查部门、口岸综合业务部门等),并根据主动披露事项的具体性质和需要进行选择。
伟世博企业合规与体系孵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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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与体系孵化中心围绕企业日常经营出现的关务合规政策进行输出解读,提高企业相关知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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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体检危机应对预案
对于进出口海关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合规体检,识别具体的关务风险。根据企业排查识别的具体情况,结合目前政策监管重点,提前准备专项的风险及危机应对预案,针对风险点进行相应的监管动态关注、力求在风险发生的第一时间能够及时回应和正确处理。
事后核查整改,健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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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后,协助企业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以降低再次违规的风险。
► 高效协调化解痛点
围绕企业日常经营出现的关务合规问题,给出高效协同处理意见,降低风险疑难进行解答,包括合规操作、流程优化等服务,提高企业关务相关知识的水平。对于进出口海关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合规体检,识别具体的关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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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美资跨国企业在广州关区申请第一例归类预裁定;
▶主导某韩资跨国企业进出口商品归类数据库咨询项目;
▶为某民营企业提供原产地合规专项服务,帮助中国产品有竞争力的走出国门;
▶为诸多货代客户提供关务合规风险培训;
▶为多个VIP客户提供电商企业资质备案,整合资源帮助项目落地;
▶为广东优秀民企提供AEO认证辅导服务,为后续上市做好充足准备;
▶为大型医药企业进行关务合规体检,提供关务合规制度顶层设计,并通过主动披露,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